辽宁省档案局 无障碍浏览
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失效文件)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3日

来源:省委办公厅档案执法督查处

【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档案科技工作对档案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档案局组织开展的科技项目,国家档案局、省科技厅、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委托省档案局管理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包括编制立项选题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评议、确定立项、组织项目实施、中期管理、结项验收、项目推荐与监管、成果推广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 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指导与成果推广等;项目推荐单位(主要指省、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中)直单位或高等院校)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报、指导、监督与协助成果推广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省档案局每年年初发布“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立项选题指南”(简称“指南”),引领全省档案科研方向。“指南”内容涵盖: 

  (一)反映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相关研究(简称“软科学研究”); 

  (二)反映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的保护技术相关研究(简称“保护技术研究”); 

  (三)反映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的现代化技术相关研究(简称“现代化技术研究”); 

  (四)反映制订档案工作相关标准的标准化相关研究(简称“标准化研究”); 

  (五)反映撰写档案科技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的相关研究(简称“科技著作研究”); 

  (六)反映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应用的推广转化相关研究(简称“推广转化研究”); 

  (七)反映与档案工作有关且确有研究价值的其他研究(简称“其他研究”)。 

  第七条 立项申请应在了解掌握历年我省档案科研成果内容的基础上,依据“指南”确定选题,填写《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1) 

  第八条 项目研究应围绕当前档案工作重心、以解决当前档案事业发展中面临的重点问题为出发点,既结合本单位实际,更应充分关注档案工作中的基础性、普遍性问题,使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性、广泛适用性及较高推广应用价值,原则上项目研究时间跨度不应超过两个自然年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开展项目研究的主要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工作条件,已落实项目所需资金; 

  (二)实际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人员分工明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为确保项目严格按计划实施的组织者和责任人,原则上由一人承担。如有多部门联合申请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人员担任。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集中精力、确保重点,一般一人不宜同时承担超过两项课题的研究; 

  (二)应具备良好的科研信誉,凡有逾期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宜申报新课题。 

  第三章 项目推荐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查,确认项目方案切实可行、研究条件基本具备,方可上报至项目推荐单位;以个人名义进行立项,也应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如有超过一项课题申报,需填写《申报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汇总表》(附件2)。各市、昌图、绥中县档案局按要求进行纸质和网上统一报送,省(中)直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省档案局科研处负责接收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实施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省档案局成立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评议委员会(简称“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原则上由五名具有丰富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评议委员会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项目进行评议,确立本年度的科技项目计划。经省档案局最终审定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 如申报项目已列入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原则上不重复立项;已在国家档案局或我省其他部门开展的科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立项课题原则上一经确立,不得修改、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推荐单位提请省档案局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八条 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的结项方式,包括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评审(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及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结项一般采用鉴定或评审的方式。鉴定或评审工作全年开展,可在项目完成后提请省档案局。如不选择以上方式,可选择审定方式。 

  第二十条 省档案局于每年年底集中对上报项目进行审定,形成审定意见。申请审定单位通过项目推荐单位向省档案局提交“审定申请”;报送《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审定申请表》(附件3)、《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审定证书》(附件4),均一式三份;报送工作报告、研究报告、项目摘要、查新报告、计划任务书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如有超过一项课题,项目推荐单位需填写《申报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审定汇总表》(附件5)。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评审、或审定)后方可结项,填写《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结项审批表》(附件6),一式三份;对已通过鉴定(或评审、或审定)的项目,省档案局下达结项通知、颁发结项证书;对未通过鉴定(或评审、或审定)的项目,省档案局提供整改方案、协助其进一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凡被列为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均需在省档案局结项后,才能申报辽宁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档案局于每年年底开展项目情况检查:对需跨年度完成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报送《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7);对因特殊原因(项目承担单位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自然和社会因素)无法按期完成的课题,提交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时间及项目进展情况等),延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撤销该立项;对确实无法完成的立项课题,提交撤项申请(说明无法完成原因),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省档案局科技项目。 

  第二十四条 经检查后,省档案局对需跨年度完成的中期项目督促其按期完成,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延期项目批准其继续实施,对确实无法完成的撤销项目终止其立项计划。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委托省档案局管理的项目,其项目的立项、结项等工作,由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组织,省档案局给予协助。 

  第七章  项目推广 

  第二十六条 省档案局每年择优将向国家档案局或我省有关部门推荐立项课题。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成果为省档案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省档案局有权组织该成果的推广,积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并在宣传、交流、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并促进档案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参照《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DA/T2-1992),加强对立项、结项、鉴定、评审、审定管理等活动中的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档案局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档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 

        2.申报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汇总表 

        3.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审定申请表 

        4.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审定证书 

        5.申报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审定汇总表 

        6.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结项审批表 

        7.辽宁省档案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