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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档案局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验收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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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会同省档案局根据国家普查办《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的通知》(国污普〔2019〕72号)要求,开展对各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验收。2019年12月,省普查办印发通知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各市普查办在2020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验收,在此基础上省普查办开展对各市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普查工作完成情况、普查目标完成情况和普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为做好全省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档案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88号)要求各市普查机构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普查机构的监督指导,做好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档案移交衔接。档案验收作为普查验收的一项内容,其占整个验收内容的30%分值,具体包括工作组织管理、普查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等五个方面13项指标,验收组逐项量化赋分。鉴于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时期,验收组提前对报送的电子版自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不召开准备会,减少现场查看材料时间,以适宜的方式开展工作。对于验收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各市普查办认真整改,切实做到文件材料真实、完整、可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