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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正式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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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地方标准《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DB21/T 1019-2023)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于2023年10月30日正式施行。

乡镇档案是乡镇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档案工作标准化是实现乡镇档案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乡镇档案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有效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十四五”辽宁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省档案局对2009年的地方标准《乡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DB21/T 1019-2009)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

为做好此次修订工作,2022年年初,辽宁省档案局成立了《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修订工作专班,制定修订工作计划。一年来,深入乡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向所辖14个市、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和有关省直单位函询,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公示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与建议,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最终于2023年9月完成《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修订工作。

此次修订更注重标准的延续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基本沿用了原标准的架构,规定了乡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增删了标准适用的术语和定义。主体部分由原标准的4个部分增7个部分,从内容上删除了原标准的“人口、计生”部分,增加了工业企业文件材料、疫情文件材料的归档;从类别上增加了乡镇科技类、会计类、音像类、实物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发布实施为全省乡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提供了标准依据和操作指南,对于推动新形势下辽宁乡镇档案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辽宁省档案局将组织好《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宣贯,推进修订标准的落实,进而推动全省乡镇档案工作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