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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制定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规则 以法治化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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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辽宁省档案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全省档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辽宁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辽宁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以及二十大报告提出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国务院从国家层面以文件形式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新修订档案法完善了法律责任及档案行政处罚规定,针对档案违法行为明确处罚要求。制定《规则》和《基准》主要目的是,确保全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为有效规范,推动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制定过程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法制统一,严格以新修订档案法、行政处罚法等为依据,确保于法有规有据;坚持程序公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公平合理,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坚持高效便民,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规则》明确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等级、裁量规则和工作要求等。《基准》以列表形式周密严谨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裁量标准等,贴合实际、全面覆盖。

《规则》和《基准》在对不同档案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的基础上,主要体现了以下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包容审慎执法的范围和情形,即在《规则》中明确不同裁量阶次的具体情形,结合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的公布和动态管理,确保标准统一、依法执法。二是贯彻“过罚相当”执法理念,即对于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属于初次违法的,视违法事实情节等“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属于一般及严重情形的,应当并处罚款,确保“过罚相当”。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处罚教育相结合,如《基准》中明确,对当事人的档案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又如违法行为所涉档案为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从重处罚。

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辽宁省档案局将对《规则》和《基准》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档案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不断提高档案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持续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